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赵某某、孙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从2017年12月开始,李某某与赵某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未经任何审批,共同出资在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村110国道南侧锡盟羊架馆南院非法生产稀土与铁精粉,由赵某某和哈某某负责采购及日常管理,并聘用孙某负责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将废水通过埋在地下的暗管引流至厂房东侧直径约100米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蓄水池内,之后再循环利用。
2018年1月26日,包头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厂内搅拌池、沉淀池、院内渗坑以及厂区南侧河道现场取样的污水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厂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砷、铬、镉、锌、铅5种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110国道南侧锡盟羊架馆南院的非法稀土加工厂倾倒稀土浮选生产废水对其厂房东侧区域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受损的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约为18906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李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生产稀土并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污染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向昆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6被告在限期内对已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治理修复,将该被污染区域恢复原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如6被告不能自行治理修复,由其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00元,并对上述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令6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案鉴定费30万元由6被告共同承担。
开庭前,在昆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6被告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6被告同意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21906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将160万元支付至指定账户;2019年3月1日之前,6被告将剩余590600元支付至指定账户;2018年12月5日前,6被告同意在包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登报致歉。
协议达成后,6名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的第1、3项,昆区人民检察院对4名刑事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表示认可,同时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该案是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包头市现有刑附民案件中尚属首例。
News
新闻类别 Product
产品中心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刘经理 手机:18905372677 电话:400-027-2677 传真:0537-5666177 网址:www.xitucn.cn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52号创新大厦东区D座二层 |
|
相关新闻Related News